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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庆华罡通讯 2026-05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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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一货多卖”致41家企业损失?68亿元 {检察机关助}力追赃挽损

枫奕落
铁头葫芦娃 新京报 | 2026-05-20 15:34:55

“一货多卖”骗局致41家企业损失68亿元

检察机关精准指控犯罪,助力全流程追赃挽损

本报全媒体记者 张羽

5月19日,最高检发布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”,在其中一起大宗贸易领域的重大合同诈骗案中,陈某、孙某等人通过“一货多卖”方式,给41家企业造成实际损失68亿余元。

这起横跨五年、精心策划的合同诈骗案是怎样发生的?检察官如何准确、严格区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界限?被害企业的巨额损失能够挽回吗?

“一货多卖”的铝锭骗局

2022年初,长三角地区贵金属交易圈子里的人私底下悄悄流传:陈某在浙江省宁波港某仓储公司的“铝锭”可能出了问题。同年5月,有货主单位前往该仓储公司,试图提取此前从陈某那里交易获取的铝锭,却被告知无法提取,遂选择报警。

陈某在贵金属大宗贸易领域,是个颇有名气的生意人。2011年4月起,陈某就在上海先后控制4家贸易公司,开展铝锭现货贸易。起初,生意进展顺利,陈某还在2017年挖来了在业内颇有名气的孙某担任其公司总经理,扩大铝锭期货与现货贸易规模。

然而,正如业内人士常说“做期货玩的就是心跳”,风险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来临。因为对市场行情的误判,陈某公司开始出现经营困难。

为了弥补亏损,2018年11月起,陈某伙同孙某在明知实控公司已资不抵债的情况下,还注册并实控5家贸易公司及收购2家仓储公司,安排赵某担任其实控的宁波港某仓储公司负责人,并与外地仓储公司负责人(另案处理)合谋,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,大规模实施“一货多卖”。

此后数年间,陈某、孙某以支付约15%保证金等为诱饵,以宁波港某仓储公司等仓库存储的铝锭为标的,通过赵某、董某某、严某某、张某等人出具虚假提货单、入库单等单证,骗取客户货款,用于弥补亏损、期货投机及个人高消费等事项。然而,陈某这种“拆东墙补西墙”的方式,不仅没有及时止损,还让亏损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。

截至2022年5月案发,陈某、孙某等人通过“一货多卖”方式,给包括民营企业、外资企业、国有企业等在内的41家单位造成实际损失68亿余元。

“一货多卖”的铝锭骗局为何能在四年多的时间里顺利施行并且瞒天过海呢?

办案检察官、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副主任单铭君告诉记者,一方面,陈某善于将自己包装为“成功人士”,出入高档场所、开豪车住别墅,利用自己的过去经历取信于客户;另一方面,陈某和孙某熟悉大宗货物交易尤其是期货交易规则,采用伪造单据、锁定合同、错开被害企业盘库时间等手段,实现瞒天过海。

2023年7月,公安机关以陈某、孙某等6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宁波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。

精准定性,平等保护

“68亿元这样巨大的涉案金额,小众的贵金属期货交易,在我们以往的办案经历里也是罕见的。”该案二审承办检察官、浙江省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副主任付杰说。

记者发现,该案从时间跨度上看,陈某从正常经营演变为非法经营;从法律关系上看,“一货多卖”行为同时涉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,检察机关如何严格区分二者界限?

证据是办理案件的基础,是定罪量刑的第一步。案发后,宁波市检察院与宁波市镇海区检察院迅速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,受邀介入引导侦查后,围绕交易模式、案件定性、资金流向等关键问题,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调取涉案公司财务账册、合同、提单等客观证据,恢复涉案人员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,查明交易模式,为案件准确定性夯实证据基础。

为精准指控犯罪,宁波市、区两级检察机关做到“抓关键、解难题”。例如,行为人在签订、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,是区分正常市场经营中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关键,也是此类案件办理的难点。检察机关在全程跟进财务审计、全面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查明,陈某从2018年11月收购仓储公司开始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,彼时至案发,陈某的实控公司负债从4900余万元不断扩大至22亿余元,客观上已不具备向被害企业交付铝锭的履行能力,依法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。

2025年2月至4月,一审法院对陈某以合同诈骗罪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、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对孙某以合同诈骗罪、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6000万元;对赵某、董某某、严某某、张某、汪某依法作出相应判决。陈某、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。2025年8月,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全流程追赃挽损

案件已经发生,如何最大程度挽回经济损失?浙江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,始终注重全流程追赃挽损。

为防止涉案财产被非法转移,检察机关围绕涉案企业大额资金流向、隐名资产、期货账户等重点领域,积极开展对财产线索的“穿透式”排查。从一组组数据上,可以想象排查的繁杂与艰难程度。

宁波市、区两级检察院受邀依法介入后,协同侦查机关立即开展追赃挽损工作,引导侦查机关清查各类资金账户、银行账号5200余个,查扣房产90套、车辆12辆,冻结3家对外投资公司股权,为后续追赃挽损奠定基础。

在审查起诉阶段,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涉案财产证据,明确188项涉案财产权属;同步深挖细查涉案财产线索,新增查扣涉案房产3套、车库2个。

在二审阶段,承办人通过电话沟通或当面接待民营企业、外资企业、国有企业等被害单位代表,倾听其挽回损失的合理诉求,并建议法院合理确定返还方案,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。

最终,检察机关协同侦查机关查明涉案企业应收货款及债权共计18亿余元,查扣、冻结资金及财产价值8亿余元。据悉,追赃挽损工作还在继续进行中。

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在发布该典型案例、点评要旨时指出:“检察机关办理大宗贸易领域‘一货多卖’类案件时,应充分发挥一体履职优势,强化引导侦查与证据审查,及时收集、固定关键证据,严格区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界限。依法追诉漏罪漏犯,同步推进全流程追赃挽损,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,服务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健康有序发展。”

(本报北京5月19日电)

来源:检察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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